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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1-21 | 壹達週報
【4分鐘小讀】壹達週報 - MPF 對沖機制

強積金對冲機制

前兩篇小讀從不同角度簡介了強積金和強積金供款的注意事項。相信不少人都會對強積金對冲機制略有耳聞。縱使僱員很喜歡公司、很熱愛工作, 每個人都總會離開自己的公司。而強積金對冲機制則可以減輕僱主在僱員補償上的壓力了。

早前政府草擬取消原有對冲方案,要求僱主提早為日後的潛在巨額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作好儲備準備。該計劃預期最早在2025推行。不論是僱主還是僱員,新方案與我們息息相關,所以我們都需要瞭解新舊兩種不同的機制。

⚫  甚麽是強積金對冲機制?

在法例允許的情況下,僱主解僱員工時,僱主能夠在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部分,提取其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(Severance Payment)或長期服務金(Long Service Payment)。

如果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,比應付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多,僱主便可用累算權益作抵消,不用就上述補償作額外支出。但如果累算權益比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少,僱主依然可以用累算權益作抵消,但就需要支付差額。

⚫  甚麽是累算權益?

根據強積金條例,僱主每月都必須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,將僱員入息的 5%,或HK$1,500「封頂」上限,放入強積金帳戶。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指的就是僱員強積金戶口中,僱主的本金及投資回報而來的累積金額。 

⚫  甚麽是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?

僱員在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後,遭停工和因爲裁員而遭解僱,或是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届滿後被裁員,而沒有續訂合約,便有權獲得遣散費。 

僱員在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後,符合以下條件,便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。 

  1. 僱員遭解僱,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: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;因裁員而遭解僱
  2.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,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
  3.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
  4.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
  5. 65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

⚫  新舊的對冲方案有甚麽分別?

舊的對冲機制就如上述所講,僱主能夠以強積金的本金和投資回報抵消補償金額。而在2025年新計劃實施後,僱主將不再能夠以強積金作對冲,但部分費用將由政府補貼。

例如Chris的遣散費是HKD 10,000, 在舊制下僱主能夠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的HKD 10,000作抵消。但在新制下僱主便需要支付HKD 5,000予僱員,而另外的一半就會由政府補貼。強積金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將繼續保留在供款戶口,直至僱員65歲僱員才可以領取。

由於在新制度下,僱主需要額外支付遣散費,所以政府強制要求僱主要額外為僱員開設新的專項儲蓄戶口,按僱員每月收入的1%,作出供款。

⚫  作爲僱員我會有甚麽影響?

在舊制下,大部分僱員在被辭退或離職後,即時收到的遣散費都是來自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。相反,在新機制下,僱員的補償費不會被強積金對冲,將來亦可照常提取其累計權益。

僱員或自僱人士可在下列的任何一種情況下可申請提取強積金權益︰

  1. 達到退休年齡 (65歲)
  2. 達到60歲並選擇提早退休
  3. 身故
  4. 永久離開香港
  5.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
  6. 末期疾病
  7. 累算權益少於 5,000 港元(亦無在其他計劃中擁有累算權益),並在距離上一次作出強制性供款期超過12個月,而且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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